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59132957M。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菊,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诚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泰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辽1302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发回或者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申请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2、被上诉人***在原告单位任总经理10余年,负责原告公司的各项领导、管理工作。2018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便将手中的各项工作撂下,也不办理交接,就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管理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离开原工作岗位都要将工作交接清楚,这样才能不至于因其离任给原单位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而一审判决不判令被上诉人交清其主管的各项工作,只判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明显有悖上述法律规定,也明显不符合常理,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进行工作交接,之后解除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诚泰设计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一审认定,2004年4月,被告***到原告诚泰设计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规划设计业务,同月12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三次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2008年3月起,被告***担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2018年3月12日,被告***因个人原因书面向原告诚泰设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原告一直未给被告明确答复意见,也未给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9年3月13日后,被告再未到原告公司上岗工作。2019年7月12日,被告向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3、裁决原告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4、解除劳动关系前,原告应依法为被告缴纳“五险一金”费用;5、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大学毕业证、高级建筑师资格证、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执业证原件;6、要求原告返还被告人事、职称技术档案。2019年8月26日,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朝双劳人仲字[2019]第223号裁决,裁决:一、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原告返还被告的大学毕业证原件、高级建筑师资格证、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执业证原件,返还被告人事、职称技术档案;三、驳回被告其他的仲裁请求。原告诚泰设计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被告的大学毕业证、高级建筑师资格证、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执业证原件均在原告处存放,至今未返还给被告。2019年3月13日,被告虽离开原告单位,但原告一直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3月12日便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一直未给被告明确答复意见,且被告至今已长达二十余个月未到岗工作,故对原、被告双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前为被告缴纳“五险一金”费用、返还被告大学毕业证、返还高级建筑师资格证、返还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证、返还注册规划师资格证、返还注册规划师执业证原件及人事、职称技术档案等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的上述事项均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与原告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原告朝阳市诚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大学毕业证、高级建筑师资格证、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资格证、注册规划师执业证原件,返还被告***人事、职称技术档案;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的四项内容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自2004年4月,到诚泰设计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规划设计业务,同月12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三次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2008年3月起,***担任诚泰设计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连续二十余个月未到岗工作,亦不作正式工作交接不妥。被上诉人应当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应手续。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李耀举
审判员  华政通
zdqz立案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