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164号
原告: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科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宁(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就业促进及科技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明强,董事长。
原告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济宁正源给排水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