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康瑞空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家银,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康瑞空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南海大道6座。
法定代表人:文学德,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76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市双流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转让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