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家银。
被告:任晓闻,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任晓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