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2民初5737号
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87号明宇帝壹家2区7号楼3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家银。
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四川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