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2002号
原告:***,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萍、彭晶晶,分别系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京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宪灵。
原告***诉被告广州京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