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9财保108号
申请人: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御玺大厦1单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9354961XL。
法定代表人:贾建坡,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纺织路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0FF9F74。
法定代表人:金述宝。
申请人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PZDM202041130000000513)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且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翟银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