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9民初4516号
原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纺织路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0FF9F74。
法定代表人:金述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女,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御玺大厦1单元2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9354961XL。
法定代表人:贾建坡,总经理。
原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桑德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建公司)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野桑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孙晓东,被告河南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建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野桑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1000000元;2、确认被告《股权退出申明》的效力。事实和理由:原告新野桑德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5000000元)整。原告股东为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原告成立时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名为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7月7日更名为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更名为启迪浦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启迪水务”)和被告河南城建公司。根据原告公司章程规定,启迪水务出资比例为80%,被告出资比例为20%,章程要求股东出资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启迪水务已在公司章程要求的时间内出资到位,但被告一直未缴纳出资,期间原告多次催促其完成注资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履行股东义务。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股权退出申明》,提出要求退出其20%的股权,并声明原告成立至今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其无关。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城建公司辩称,对原告未履行出资额1000000元,原因是被告与原告签订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有水务合资协议,上述公司欠被告设计费、咨询费未支付。让被告入股20%股份,是因为成立原告公司的母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让被告垫付有款项,但后来被告垫付的款项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没对原告公司进行注资。被告的垫付款已转为股权,已作为出资款进行注资,再出资就是重复出资。对原告提出的确认《股权退出申明》的效力,现在没法确认,需等到公司进行清算之后,再退出股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新野县水务合资协议》一份,内容为:“新野县水务合资协议甲方: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乙方: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成立新公司,开展城市供水业务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拟设立公司情况1、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2、公司注册地址:新野县县城。3、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注册资本及认缴金额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2、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4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权;乙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1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权。3、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到位,如果没有实施的项目落地,注册资本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顺延。……第八条合资期限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可参考特许经营年限)年,自工商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九条股权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另一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1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湖北一弘水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注册成立原告新野桑德公司,并制订了公司章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出资额,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80%;被告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前。2017年9月27日,启迪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出资额400万元,但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认为其于2018年5月26日、5月28日分别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原告在新野县农村供水管网方案、新野县三水厂新建管网及城区管网改造项目工程进行设计,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咨询合同,该公司和原告应支付被告咨询费和设计费抵作出资额,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权退出申明》一份,其内容为:“股权退出申明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城建规划)在2016年替启迪桑德洽谈新野县供水项目业务时,启迪桑德承诺给项目咨询费10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此笔款项后,以现金形式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入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桑德水务)并占股20%。河南城建规划已经开具项目咨询费发票,但截至2019年3月25日,河南城建规划并未收到启迪桑德承诺的项目咨询费100万元(人民币)。故应注入新野桑德水务的注册资本金,河南城建规划无法出资到位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河南城建规划现申请启迪桑德拨付项目咨询费1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3月26日前,如启迪桑德不能全额拨付项目咨询费,河南城建规划要求退出新野桑德水务20%的股权,并声明自新野桑德水务成立至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河南城建规划无关。特此声明!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19年3月25日”。后双方协商未果。故引起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支付出资额1000000元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出资额1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其设计费等费用抵作出资额,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股权退出申明》的效力,因退股必须有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出现,现被告单方申明退股,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请求确认该申明的效力,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出资额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德
人民陪审员 赵 旭
人民陪审员 朱明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