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雨,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北、东明路西御玺大厦1单元2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贾建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男,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方城县甘江河、S103线城区段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设计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上述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原告现已经按照协议书要求向被告交付设计图纸、方案,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付款事宜,2019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承诺对上述设计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上述款项至今未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86500元和延期支付设计费的利息38562.75元。
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是一般的合同债务纠纷,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案涉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方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应当向其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被告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省城建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