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03执172号
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47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415元(含执行费357元)划拨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414元**已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2
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