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4781号
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楼。
法定代表人:贾军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昭,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胡秀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4.5元,由原告陕西环宇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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