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10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胡秀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汉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勇 锋
二〇二一年 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 晓 婷
校对:党 珂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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