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2283号
原告:**,男,满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童趣多儿童乐园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为104190元,被告需在2019年10月26日打款34190元,2019年12月1日打款30000元,2020年1月1日打款40000元。2019年10月26日**支付34190元,并自书30000元欠条一份及40000元欠条一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让了店铺及设备,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己方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表示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内结清人民币66037元的费用,承诺于2020年3月开始每月1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偿还原告本金6603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603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60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的住所地一直以来就在莲湖区XX街XX号,从未在西安市雁塔区居住,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号,其亦提供其租房合同证明现仍在莲湖区居住,故本案应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询,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