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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2民初1430号******
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4元,由原告陕西远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