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某某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恢9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申请另案再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成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