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0)东江西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