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3民初1868号
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乾,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坤万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闫亚刚,总经理。
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喜县坤万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即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南图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姣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王 媛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