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0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2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