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91民初7388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5045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街道春江彼岸项目物业综合服务中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6194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监理公司)与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偿付山东监理公司监理费用642793.51元及利息损失(以64279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山东监理公司负责**公司开发的该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限自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监理服务费固定总价为1876500元,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为保修期满付至结算监理费用的100%。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又签订“济南万科如园项目监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双方就万科如园项目监理服务事宜签署了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下称原合同),因原合同监理服务期限到期,延长服务期限,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0日,幼儿园服务期限至2020年12月30日,监理服务费为1598610.20元,调整后监理服务费合同总金额为3475110.20元(1876500元+1598610.20元=3475110.20元),监理费用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上述“监理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签署后,山东监理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该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双方于2022年6月21日进行了结算,结算终审价为3460110.20元,已付工程款(监理服务费)为2817316.69元,保修金为103803.31元,保修金到期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公司尚欠山东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642793.51元(3460110.20元-2817316.69元=642793.5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山东监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未作答辩。
山东监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监理服务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结算书一份,**公司未予以质证。对山东监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山东监理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公司(委托人、甲方)与山东监理公司(监理人、乙方)签订了《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公司委托山东监理公司对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地下人防车库的土建、安装、精装、景观、室外市政工程等提供监理服务,合同固定总价为1876500元,报价已经包含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和税金,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服务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第二条项目概况及监理工作范围:3.时间安排:3.1.监理前期配合开始时间:2018年6月;3.2工程时间安排:施工单位开工时间暂定为2018年6月15日,以甲方开具的开工通知单为准。如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施工单位进场时间延迟,相应里程碑完工时间顺延。(完成各里程碑所需工期天数不变)。工期计划至2020年7月15日交付,约定服务期限暂定至2020年7月15日,监理单位需安全配合甲方运营要求,服务于甲方的运营各环节,尤其是对外验收,监理必须在甲方指导下起主导作用。甲方有权根据公司整体运营调整相关运营节点。3.3.监理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至监理保修期满为止。本协议监理保修期一年,从本协议涉及的工程标段首批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至入住后满一年为监理保修期。第八条计价原则及支付方式:1.2合同固定总价:(大写)壹佰捌拾柒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1876500.0),已包含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2.监理费用的支付:(1)进度款: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金额。进度款支付金额=(基本监理费+精装修监理费)合同总金额/总服务月数*2*8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验收合格楼座监理费用的80%;(2)工程结算完成,付至结算监理费用的97%;(3)保修期满,付至结算监理费用的100%;(4)奖励基金城项目部综合飞检成绩、现场管理等随付款节点支付。监理费用的结算: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完成后(含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结算),与委托人进行监理费用结算,结算完成后15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付至结算价的97%;2.1保修款:剩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后双方进行保修结算,保修结算完成后28日内,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剩余的监理费用。2.2乙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否则甲方将拒绝给乙方付款,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2年5月22日,**公司(甲方)与山东监理公司(乙方)签订《济南万科如园项目监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一、增项工程:1、本次补充协议为济南万科如园项目监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因原合同监理服务期限到期,延长服务期限。本次补充协议金额为1598610.2元。调整后最新合同金额:3475110.2元。2、合同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二、工期:服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0日,幼儿园服务期限至2020年12月30日。
2022年6月21日,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共同签订《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结算书》、《结算审批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结算汇总表》,确认涉案合同双方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460110.20元。已付工程款2817316.69元,保修金为103803.31元(合同约定3%),保修金到期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保修金支付方式:首批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至入住后满一年为监理保修期,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结算款。
本院认为,山东监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济南万科**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山东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公司提供监理服务,至2022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460110.20元,已付款工程款2817316.69元,保修金103803.31元,保修金到期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上述结算材料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监理服务费,现合同约定保修期已于2023年5月25日届满,故山东监理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60110.20元-2817316.69元=642793.5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山东监理公司主张的利息(以64279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就利息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山东监理公司主张**公司以64279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用642793.51元;
二、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以64279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4元,由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