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812号
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19号***方花园1幢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DAB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签收本院发出的传票。2023年3月16日,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32,减半收取计4466元(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来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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