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6民初1625号 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石**社区居委塘坝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924099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冶勘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四川冶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中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7月7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刚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8月3日、1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四川冶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中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四川冶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中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冶勘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7685元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6610元;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初勘勘察费用10963.94元;4.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69005元(第三次勘察**预计费用563550元×30%);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被告通过招投标确认原告为“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项目的中标单位,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交纳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8583元,并于2020年12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该项目的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承担该项目的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工作,为了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47685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技术人员、钻探人员和钻机设备进场开展初步勘察野外钻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初步勘察成果资料,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支付约定,留存初步勘察结算费用的5%作为项目配合费。在初勘工作完成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尽快下达详勘进场开工令,以便原告尽快开展工程地块的详勘工作,但被告迟迟未予回复。后原告得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组织合同外第三方机构开展上述地块的详勘工作,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和工作成果。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然不予理会,未改正违约行为,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完毕详勘部分的合同内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中域公司辩称:1.其同意解除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原告主张的2022年5月19日;2.其同意退还原告主张的履约保证金47685元及支付原告主张的初勘勘察费用10963.94元;3.对于原告主张的招标代理服务费6610元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69005元,其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其不应承担。 原告四川冶勘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0-1#、10-2#地块工程原始收方记录》《工程初步勘察结算书》《关于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勘察项目初步勘察费用的付款申请》《关于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 ” 工程详勘的联系函》《关于继续履行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 ” 的催告函》《关于解除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 ” 的告知函》《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支付招标代理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支付部分初勘费用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记录,被告重庆中域公司针对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 ” 工程详细勘察的联系函》的回函、《星野里国际度假颐***8#、7#、10-1#、10-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纲要(详细勘察)》两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项目的中标单位。从11月4日起,原告组织的工作人员陆续进场开展初勘野外钻探工作。11月13日,原告向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8583元招标代理费。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7685元。12月9日,原告四川省冶勘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重庆中域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对工程概况约定:“1.1工程名称: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1.2工程地点: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1.3工程规模、特征: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住宅性质用地,规模155.48亩,容积率1.0。完成内容:完成本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甲方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勘察成果必须审查合格。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0)现场**暂按30***点,**25米,勘察点数按实结算;初勘与详勘分次进场。……” 合同第四条对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约定:“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工期为60个日历天,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开工;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天内向甲方提交初勘报告;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一次性通过审查。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合同勘察费用采用综合单价计费方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含税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44.50元/米,预计工程量为6600米,暂定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953700.00元(大写玖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税率为6%。最终合同总额按经外业见证及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4.2.2勘察费包含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协助甲方完成审批手续等工作的所有费用。……” 合同第五条对甲乙双方责任约定:“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支付停、窝工费。5.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的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3乙方须充分理解设计方案,按照勘察规范合理**,满足设计深度及设计要求。若乙方的投标**方案不能满足设计深度和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其方案直至达到要求为止。进场后,乙方的勘察**方案须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通过甲方审查,按审定的方案进行勘察,没有按审定**方案勘察的孔位,不认可不计费。若根据现场情况(如设计方案调整、结构有重大变化)需改变勘察方案补充勘察,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按中标单价进行补充勘察。” 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约定:“……6.14本次项目若后期因为规划、投资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调整、取消、暂停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责任。” 合同第十一条对合同终止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或项目调整增减工程量等情况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支付费用;已完成勘察外业工作但未进行且以后也无需进行勘察审查的,以实际钻探量*中标单价结算金额的50%计费;已完成勘察工作并审查合格的,按4.2.1条按实结算。甲方支付以上勘察费或补偿费后,已完成的勘察成果归甲方。” 2020年12月1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勘察野外钻探工作,并于2021年1月7日向被告提交了初步勘察成果资料。2021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项目初步勘察费用的付款申请》,该申请载明:“本项目勘察含税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44.5元/米,实际完成的钻探总进尺为1517.5米,计算费用为¥219278.75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柒角伍分)。”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初勘勘察费用208314.81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0963.94元初勘勘察费用。 2021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工程部送达了《关于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 ” 工程详勘的联系函》,请求被告对该地块的工程详勘下发书面指令,以利于原告能及早安排技术人员、钻探人员和钻机设备,在双方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勘察任务。2021年9月,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提供了“星野里国际度假颐***8#、7#、10-1#、10-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纲要(详细勘察)。同年9月13日,被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详勘***意见发给原告的工作人员**,***意见载明:“1.**间距过密,请调整**,**宽度原则上布2个孔,间距大于20M左右可加孔,**长度方向按20M左右间距**。2.根据初勘有溶洞和暗河等区域可适当加密**。3.初勘有**处或邻近处有**尽量按原位置**,利用原钻孔资料。”同年9月16日至1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就详勘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多次将“星野里国际度假颐***8#、7#、10-1#、10-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纲要(详细勘察)及“***”等发送给***。***最后给***回复:“这个详勘调整后的**和组织施工方案还是很不合理,布的孔太多了。1、10号地块部孔距过密,适当加大;2、7、8号地块单体间孔间距过近,适当调整减少**数量。”***最后回复称:“10号已调整少了120多个孔了,还想怎么调?”。之后,***虽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但***均拒绝接听。同年9月26日,**再次给***发微信:“***,***已经发给你们几天了,对于修改后的**,你们有什么意见和想法,要及时告知我们。”***未回复。 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 ” 工程详勘的联系函》,要求被告对双方合同未终止且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实施详勘给出书面解释。2022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工程详细勘察的联系函 ” 》的回函,主要内容为:“1.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6.14条,‘本次项目若后期因为规划、投资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调整、取消、暂停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我方项目有调整时,贵公司无条件服从。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11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或项目调整增减工程量等情况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不支付费用。’3.2021年8月,我司完成相关调整并重新启动该项目建设,要求贵司启动后续详勘工作,并先行提报满足规范及合理的详勘组织方案,报我司审批。贵司提交了2次详勘方案,经我司多次论证,贵司提供的方案不合理并且远超出我司目标成本及基本市场价格。我司积极与贵司进行探讨,并要求贵司案进行再次优化,但贵司不予以响应。根据合同6.14条约定,我方项目有调整时,贵司应无条件服从。贵司未服从,属于根本性违约。”2022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关于继续履行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 ” 的催告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022年3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 ” 的告知函》,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另查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的《星野里国际度假颐***8#、7#、10-1#10-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纲要(详细勘察)》第五条第2款勘探点布置:“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相关规定,目前处于详细勘察阶段,经过初步勘察结论,勘察场地岩溶强发育地区,工程地质勘察等级为甲级。详细勘察应按建筑基础类型进行孔位布置,单柱基础一柱一孔,条线基础6m-12m一孔。由于业主与设计方现阶段无法提供建筑物地面基础布置图,故勘探点布置沿建筑轮廓线及柱列点进行布置,线距及点距暂时以10m间距控制,并根据建筑轮廓线及建筑角点做出调整,且**方案经设计方审核。如后期最终审查后需按一柱一孔布置,则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者最终进行施工图勘察。边坡勘察由业主另行委托单位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5条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规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复杂)、勘探点间距为10-15。《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第4.4.4详细勘察阶段勘深线、点间距、钻**度规定,工程地质勘察等级为甲级,勘探点线布置原则为沿建筑物轮廓线及柱列线,线距为10-20m,点距为10-20m,钻**度为进入预计持力层下8m-15m,备注每幢单体建(构)筑钻孔不应少于4个。及第8.4.6条岩溶地基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1.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线、点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3.4规定的最小值采用;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线、点间距对岩溶微发育和中等发育地段应按本规范表4.4.4规定的最小值采用,对岩溶强发育地段单柱基础应一柱一孔,条形基础宜6m-12m一孔。遇到下列情况时,尚应加密勘探点……” 还查明,原告具有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初勘勘察,但未具体实施详勘勘察工作。合同约定的详勘勘察,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已于2021年11月25日交于第三方施工,并于同年12月31日完工。 再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工程详细勘察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7685元及支付初次勘察费用10963.94元的条件已成就。 本院在庭审中向原告释明是否对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鉴定,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四川冶勘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域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重庆中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四川冶勘公司的初勘勘察费用10963.94元、履约保证金47685元及招标代理服务费6610元;三、被告重庆中域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赔偿原告四川冶勘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169005元。 争议焦点之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成立,但因履行合同持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合同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勘察并将勘察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初步勘察费用。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自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初步勘察费用219278.75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8314.81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初步勘察费用10963.94元。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7685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履行保证金。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问题,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被告的项目,并向第三方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招标代理费8583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原告促成与被告签订合同所作的前提准备工作,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之三,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第五条:“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2.3乙方需充分理解设计方案,按照勘察规范合理**,满足设计深度及设计要求。若乙方的投标**方案不能满足设计深度和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其方案直至达到要求为止。进场后,乙方的勘察**方案须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通过甲方审查,按审定的方案进行勘察,没有按审定**方案勘察的孔位,不认可不计费。若根据现场情况(如设计方案调整、结构有重大变化)需改变勘察方案补充勘察,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按中标单价进行补充勘察。”之约定,本案中,2021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就详勘施工方案及**方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被告采取微信方式委托任务,原告采用微信方式回复成果,均予以认可。所以,原告诉称以被告没有采用书面方式委托任务,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被告委托的专业初勘、详勘单位,有义务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保证提供给被告的详勘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因案涉工程已经经过初勘,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说明原告方对案涉地块的地质条件已有初步的了解。另,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认为案涉地块属**溶强发育地区,并按《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GB50021-2001)第4.1.15条和《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50/T-043-2016)第4.4.4及第8.4.6条对岩溶发育地区的详勘要求制作了详勘方案及***提供给被告。同时,从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详勘组织施工方案及**方案不合理,多次要求原告方调整,被告对原告两次提供的两次详细勘察施工方案均不满意,要求原告继续改进,但并没有提出详细修改意见。从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询问被告的修改意见,被告没有作出回复。同时,原告作为被告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详勘单位,有义务根据案涉地块的地质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详勘方案,并对详勘方案的技术负责。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两次详勘方案来看,两方案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被告提出的**意见,原告已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该意见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标准,故原告未予采纳。至于被告以其**意见已被后来的勘察单位采纳并通过验收检查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从被告于2022年1月5日发给原告的《 关于 < “ 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 ” 工程详细勘察的联系函 > 的回函》可以看出,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详勘方案不合理的主要理由系远超出被告的目标成本及基本市场价格。本院认为工程的勘验设计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建筑安全,而不能因为价格因素,违反国家技术要求,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提供的调整意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告在双方合同没有解除和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5日单方将详勘工作交于第三方施工,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被告在庭审中根据合同第六条6.14:“本次项目若后期因为规划、投资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调整、取消、暂停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责任。”之约定抗辩其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本院认为该条的约定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被告的责任免除条款,并不是约定被告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被告因主观原因违约时,不能适用该条款,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的损失问题,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本院无法适用违约金条款。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原告对违约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在庭审中没有举示自己为制作详勘方案支出成本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在庭审中已向原告释明是否对违约损失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表示拒绝,要求法院按照合同总标的额的30%进行酌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对此,本院认为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法院酌定的范围,而需要通过原告举证证明,原告不能举证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原告就详勘部分仅提供了详勘方案,并没有具体实施详勘部分工作,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实施的初勘部分处于亏损,不能说明详勘部分就一定能够盈利,原告要求按合同标的额的30%酌定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行业惯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虽然构成违约,但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其遭受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69005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星野里国际度假颐***10-1#、10-2#地块工程勘察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初勘勘察费用10963.94元; 三、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7685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3.9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08.75元,被告重庆中域财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