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2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柏 梅 人民陪审员 蔡 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