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2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柏 梅
人民陪审员 蔡 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