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财保274号
申请人:泸州市顺广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石鱼村(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04B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市顺广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23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锦北支行账号为2291××××4105的银行存款。同时,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顺广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23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锦北支行账号为2291××××4105的银行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