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3046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男。
被告:厦门力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力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