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贾延东,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西路商检局西邻。
法定代表人:肖传振,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02民初5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