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009号
申请人: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与***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242.97平方米)、***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两套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与***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242.97平方米)房产一套。
2、查封***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房产一套。
3、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鑫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