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2民初731号
原告: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2元,减半收取3711元,由原告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