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9443。
法定代表人:陈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萍,女,199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豪,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9450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620953。
法定代表人:张咏昕。
被告:上海草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3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AHUXR。
法定代表人:董光荣。
被告:顾利庆,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B幢328室(上海新河路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99U36。
法定代表人:彭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南昌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388号(今日怡庭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TKMXX7。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草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顾利庆及第三人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6元,减半收取7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谭时俊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