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773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元,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
被告: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B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彭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晨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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