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9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祥,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郁宁,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B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彭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兵,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华城GH西区一单元4022。
法定代表人:陈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兵、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亮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费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