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4282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B幢328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上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以需要补充调查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