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246号
原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73818693X6,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