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77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安玉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金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