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牟善存、滕厚发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善存,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厚发,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从海,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银海,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日照天宇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霞,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建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818693X6。
法定代表人:安玉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测绘院)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支持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勘察测绘院负担。事实和理由:
勘察测绘院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勘察、测绘等业务,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是2006年市建委七个改制单位之一,自改制以来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没有对股东进行分红。而改制以来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却多次增资(原始注册资本金168万元,后依次变更为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意见很大。为达到其不给股东分红、给2018年500万不合法增资后补程序、修正不被法院认可的章程好原价收取股东股份、撤换维护股东权益的监事等目的,未经董事会研究,董事长安玉臻以董事长的名义下发通知,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改制以来的首次股东会(临时)。
1.会上通报了股东因转让股权产生的股权变动情况:“原公司隐名股东李现武、金新华等人已经按照2005年9月27日通过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章程》即公司改制后的原章程规定,将持股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股东安玉臻,公司已经按规定修改股东名册”。
2.在单位没有推荐过代持人、也没有任何股东签过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股份即莫名其妙地被他人代持、在工商登记里变成了隐名股东。
3.安玉臻原价收股所依据的改制后原章程未经股东签字,为不合法章程,而且收股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面签,部分股东被迫把股份按原价退给安玉臻,而对于坚持不退股的股东,安玉臻通过诉讼解决(后撤诉),故安玉臻参与投票的41.5136568%股比是不真实的。董事长安玉臻2006年改制时的股比是26.01%,而根据东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6月21日核准的企业信息,单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占股比为66.6%,其他董事、监事股比都变成了原来的一半。安玉臻无法出具其真实占股证明材料。
3.临时股东会开会通知中说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开会现场宣读和执行的规则中却规定以举手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4.当场宣布的计票结果与现场决议书签署意见的人数严重不符,其中在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时,统计的同意的为20人,占股东表决权的77.92%;反对7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0.29%;弃权2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7.9%。记票数人数达52人,与实际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42人严重不符。同时各股比合计超过100%,达到106.11%。
5.增资议案中会议现场举手表决时宣读的内容与签名时的内容不一致,表达的意思甚至恰好相反,明显想侵犯其他所有股东的股权。对于增资议案,在表决之前先由主持人读给大家听,然后大家再举手表决,但是对于决议签字的时候大家就对决议内容没有细看就签字了,但是决议内容和当时读的内容是出入很大的,他们就通过这个方式欺骗大家。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当时读的议案、最终形成的决议和当时的现场会议录音。安玉臻增资的500万元在股东会前已于2018年6月21日在东港区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2019年又对这增资500万元重新进行了表决,现在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起诉要求撤销的是2019年的增资决议。
6.现场董事、监事预设候选人时要求实名制,如果不署名即作废,当时也要求补签名,有补的也有没补的。投票时安玉臻等几人没有按规定署名应当做废票处理,但其又从票箱中找出重新署名,而其余没有重新署名的都按废票处理。
本次会议强行通过的决议有:《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股利分配方案的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的决议》。未通过监事《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提案》。该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议事项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全部撤销,法院作出部分撤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勘察测绘院改制时章程并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未有职工签名,故章程不合法;第二,改制也应当按政策进行,政策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过。勘察测绘院的改制是从事业编改企业编,受改制人员是有资格限制的,不能把不应参加改制的人员纳入改制范围,但参与改制的人员中有八名不是勘察测绘院职工,不应参与改制,不应当成为股东的人成为了股东,也参加了2019年临时股东会进行了表决。第三,章程规定的退股方式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严重违反公司法,安玉臻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也违法;第四,一审中,勘察测绘院无证据证实安玉臻自行出资收购其他股东股份,该部分收购资金都来源于公司公款,因此安玉臻在公司的股份存在不合法成分,部分甚至涉嫌犯罪;第五,包括丁相中(曾用名丁健)、许志波在内的坚持不退股人员事实存在,公司召开会议从未通知过该部分人员;第六,2011年董事会及股东会因丁相中、许志波未接到通知也未参加会议、事后也未被告知增资事宜,故不存在全体股东通过,该次决议违法;第七,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股东李现武等人转让股份合计8.3625784%给安玉臻程序违法,转让无效;第八,2018年6月21日勘察测绘院到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企业变更因安玉臻未实际出资,变更未经法定程序应为无效。
勘察测绘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的上诉请求。首先,2005年至2006年的企业改制是全国的政策性改制,改制方案多种多样,是政府行为,最高院也有明确规定,勘察测绘院的改制是在2005年至2006年经市建设局及市政府企业改制小组监督下完成,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次,2011年的增资至今已经九年,从时效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一审中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也没有对增资提出过问题。再次,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问题,许志波已经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因为自己证据不足以认可转让已经撤诉。又次,增资500万元的决议时签署时和宣读时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增资500万元的决议是违反规定的不实际出资的增资,一审判决已经予以撤销。最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已经被原审法院撤销。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勘察测绘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勘察测绘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勘察测绘院原为事业单位,2005年拟进行改制。2005年9月27日,勘察测绘院职工代表大会对勘察测绘院2005年6月28日制定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章程》进行审议,全院职工代表27名,实到26名,进行讨论并举手表决通过了《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章程》,职工代表签名处有57人的签名。该章程中规定:本院的注册资本为168万元。
2006年1月6日,日照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事改[2006]2号关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改企转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根据日照市建委《关于呈报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改企转制实施方案的请示》,批复同意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改企转制形式,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组建新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按照日事改[2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勘察测绘院负责接受原事业单位的55名在编职工(3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日照市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股权设置,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及时办理原事业单位注销、新公司注册登记、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手续。后勘察测绘院完成改制,名称为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上述章程附表中载明:股东安玉臻以货币出资43.696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01%,韩玉坡以货币出资10.49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张志彦以货币出资10.49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王桂利以货币出资10.49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刘宗江以货币出资10.49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牟善存以货币出资30.38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09%,李华以货币出资28.729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10%,尹秀芳以货币出资23.20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80%,以上股东出资日期均为2006年2月24日。勘察测绘院认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时,因股东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仅登记了部分股东,具体股东人数以股东名册为准。
2011年5月31日,勘察测绘院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勘察测绘院增加注册资本332万元,计划以等价方式增加,拟定为每股1元,本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是勘察测绘院的全体股东,每名股东的增持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原持股比例以内。增资完成后,公司董事会负责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讨论通过并签字认可后报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日,形成《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方案的决议》,公司52名股东实到51名,表决结果显示51名股东均同意该方案。增资后,勘察测绘院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增资明细表显示,股东安玉臻增加注册资本后持股比例为33.1510784%。2013年6月7日,勘察测绘院就增资后的公司章程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章程中登记的股东为9名并分别记载出资额,其中安玉臻以货币出资165.7554元,占注册资本的33.15%,出资日期2011年6月15日。章程第六条规定:“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出资比例取得分红;……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五、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七、股东享有质询权、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明确的答复;八、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九、股东享有共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一、本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三、董事会向全公司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四、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一、本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一人。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勘察测绘院原股东李现武(持股0.9865964%),金新华(持股0.9865964%),孙亚男(持股0.9865964%),腾越(持股0.9865964%),岳剑群(持股0.9865964%),吴振(持股0.9865964%),高彦丽(持股0.61075%),姚弟(持股0.61075%),丁欣(持股0.61075%),李兆娟(持股0.61075%)共10人陆续将所持合计8.3625784%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安玉臻,安玉臻持股比例从33.1510784%增加受让股份8.3625784%后增加至41.5136568%。
2018年6月21日核准的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企业变更情况显示,勘察测绘院该次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安玉臻认缴出资额665.7554万元,认缴出资比例66.6%,认缴出资时间2018年6月12日。勘察测绘院认可安玉臻未实际出资。
2019年4月1日,勘察测绘院董事会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各股东经董事会决议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时间2019年4月19日上午9时,会议地点日照市烟台路广电大酒店会议室,会议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及职工代表、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审议事项为:1.《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股利分配方案的报告》;3.《关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4.《关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5.《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6.选举等事项。
2019年4月19日,勘察测绘院在广电大酒店会议室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名册中的42名股东均到会。会议宣布会议规则中对于会议表决方式为:(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按其代理权限和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本次会议对所列议案作出的决议,增资及章程修正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过半数为有效。(三)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四)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报股东因转让产生的股权变动情况后,分别对各事项进行会议宣读并举手投票:
1.股东大会对增资的议案进行表决。增资的议案内容为:“2018年6月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房地产资质,注册资本需要增至1000万,于2018年6月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列席)会议,一致签字通过,同意以董事长名义增资至1000万进行工商登记。董事长该500万元未实际出资,仅限于工商登记,不参与公司利益分配,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分红权,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持股额度不变。”经举手投票,投同意票的人数为2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81.73%,投反对票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9.07%;投弃权票的有12人,占股东表决权的9.21%(上述计算均四舍五入,合计为100%)。
2.股东大会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进行表决,经举手投票,投同意票人数为20人,占股东表决权的77.92%,投反对票人数为7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0.29%,投弃权票的有1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1.79%。该章程修正案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全体股东出资额(含认缴)。本公司股东以实际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及比例并以表格形式进行列明。其中安玉臻持股比例为41.5136568%。
3.股东大会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经举手投票,投同意票人数为26人,占股东表决权的82.34%,投反对票的有7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0.29%,投弃权票的有9人,占股东表决权的7.38%(上述计算均四舍五入,合计为100%)。
4.股东大会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提案》进行表决,经举手投票,投同意票的人数为0人,占股东表决权的0%,投反对票的有2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81.73%,投弃权票的有17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8.27%。
5.股东大会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股利分配方案的报告》进行表决,经举手投票,投同意票的人数为24人,占股东表决权的81.11%,投反对票人数为3人,占股东表决权的7.47%,投弃权票的人数为15人,占股东表决权的11.42%。
6.股东大会《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表决,经举手表决,投同意票的人数为33人,投反对票的人数为1人,投弃权票的人数为8人。
7.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董事会选举投票结果:安玉臻(占股东表决权的83.93%),韩玉坡(占股东表决权的83.93%),张志彦(占股东表决权的83.93%),王桂利(占股东表决权的83.93%),刘宗江(占股东表决权的83.93%),牟善存(占股东表决权的7.23%),丁志涛(占股东表决权的7.23%),张克首(占股东表决权的7.23%),杨敏峰(占股东表决权的0.99%),许崇刚(占股东表决权的6.25%),赵忠臣(占股东表决权的6.25%),张莹(占股东表决权的0.99%);监事会选举投票结果:牟善存(占股东表决权的7.84%),尹秀芳(占股东表决权的83.46%),焦淑爱(占股东表决权的0.98%)。大会根据选举结果宣布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安玉臻、韩玉坡、张志彦、王桂利、刘宗江)和监事(尹秀芳)。
当日,勘察测绘院形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勘察测绘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广电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42人。经与会股东表决,表决通过了《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情况及股权分配方案的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关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的决议》。未通过《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提案》。其中增资决议内容为:“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广电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42人,与会股东持有表决权100%。经与会股东表决,表决结果以占公司81.73%表决权通过了《关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决议》:2018年6月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房地产资质,注册资本需要增至1000万,于2018年6月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列席)会议,一致签字通过,同意以董事长名义增资至1000万进行工商登记。董事长该500万元未实际出资,仅限于工商登记,出资实缴前,不参与公司利益分配,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分红权,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持股额度不变。”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认为上述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议事项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于2019年6月4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作为勘察测绘院的股东,有权提起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勘察测绘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于2019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六十日,符合起诉的时间要件。本案有争议的是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是否成立。勘察测绘院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包括多项内容,应针对每项内容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方面进行分析是否符合撤销的情形,对此一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会议召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勘察测绘院2013年公司章程未就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19年4月1日,勘察测绘院董事会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均系勘察测绘院单位职工,勘察测绘院履行了通知义务,解银海、费霞因非勘察测绘院单位职工,勘察测绘院采用了特快专寄的方式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进行了通知,且包括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在内的勘察测绘院42名股东均到会,故会议召集程序合法。
二、关于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勘察测绘院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勘察测绘院在股东大会计算表决权时以出资比例计算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安玉臻的出资比例不合法的问题,虽然勘察测绘院依据2018年6月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列席)通过的增资议案于2018年6月12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因该增资事项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但该议案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中,勘察测绘院以安玉臻按照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2011年股东增资方案后的所占股权比例33.1510784%加上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受让股份份额8.3625784%,合计持股41.5136568%计算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会议采取举手表决和现场投票的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会议通知中通知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时宣布以举手表决方式,两者并不冲突,现场举手表决本身就是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因此勘察测绘院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勘察测绘院章程。
三、关于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问题。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内部关系的自治性规则,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属于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意的违背。勘察测绘院2013年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勘察测绘院提请股东会决议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中,以未经法定程序的“2018年6月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列席)会议,一致签字通过,同意以董事长名义增资至1000万进行工商登记。董事长该500万元未实际出资,仅限于工商登记,出资实缴前,不参与公司利益分配,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分红权,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持股额度不变。”内容作为增资议案,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应予撤销,故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要求撤销股东大会《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因公司章程第三条对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为1000万元,如前所述,该增资至1000万元的决议内容未经合法程序、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公司内部不产生效力,不能将此内容列入章程内容,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股利分配方案的报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以占股东表决权82.8529672%的反对票未通过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提案》,投票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决议,上述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应撤销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出会议记录、选票署名问题即使存有轻微瑕疵,但因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故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要求撤销该部分决议内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勘察测绘院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二、驳回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勘察测绘院负担。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许志波的劳动合同、股东认购出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以证实许志波是原始股东,至今仍为股东,没有退股,但2019年4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时没有通知许志波参加会议。再提交牟善存的出资协议书复印件和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是和刚才许志波一样的出资方式,从而证实许志波是有股东身份的,而且所有的董事和监事和其他部分股东都是这样的出资方式。
勘察测绘院质证称: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的关于许志波的三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许志波是否出资以及是否已经将股权转让通过以上证据不能证实。对关于牟善存的证据复印件不予质证,且该举证已经超出举证期限,另外股东的出资是以实际出资为准,没有类比性。许志波是否公司股东主张权利应由许志波进行主张,本案审理的是撤销股东会决议,不是股东身份确认,许志波的案件与本案审理的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一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持股以及是否可以参加股东会是依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勘察测绘院向法庭提交(2019)鲁1102民初4776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以证实许志波和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所称的丁健对2019年4月19日的股东会提起过撤销公司决议纠纷的诉讼,但因其股东身份不存在,许志波、丁健予以撤诉。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质证称,对勘察测绘院提交的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勘察测绘院的主张。该裁定书不能证明许志波、丁健(丁相中)不是股东,因为并未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勘察测绘院主张股东会议应依股东名册为准,但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不承认该42人股东名册是合法的,该名册由勘察测绘院自己进行了擅自改动。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另主张,提请法庭要求勘察测绘院提交如下材料,并主张该相关资料其都没见过,安玉臻也不可能给其看:1.改制时的原始股东名册及其中被收购股份人员的合法手续。(1)改制时应当参与改制的是55人,但是实际参与改制的达到60多人,其中有部分不应参与改制的人员参与了改制,所以要求安玉臻提供参与改制的原始股东名册。(2)到后来2019年4月19日临时股东会议时,股东名册只有42人,这其中相差的十几人的股权都被安玉臻持有,这牵扯到2011年从168万元增资到500万元时没有通知许志波、丁健的问题。2011年从168万元增资到500万元时许志波、丁健没去,事后也没有告知许志波、丁健。2019年临时股东会也没有通知许志波、丁健,许志波、丁健知道后曾到达现场,但是被拦住不让进。2.在2011年增资时,曾要求所有人在三日内交齐增资款,请求安玉臻出示他按期交纳一百一十余万元增资款的证明。3.请求出示安玉臻持股41.5%余比例股份的出资证明和合法收股证明。
勘察测绘院辩称,该三份材料都存档于公司办公室,本案中并不涉及股东身份以及出资等问题,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而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拒绝提供。牟善存自勘察测绘院设立担任公司的监事,因其监事身份被2019年4月19日股东会改选,因此牟善存可能心怀不满,在此之前所有的文件、资料对股东都是公开的。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还主张,2019年临时股东会一开始需要推举会议计票人和监票人,这时候是没有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安玉臻提名了监票人和计票人,由股东表决是否同意,公司当时有专门的录像、拍照,当时举手表决计票人和监票人时只有很少人举手同意,是不过半的,牟善存当时就提出异议,但是安玉臻不予理会,后来在记录中以股比确认了安玉臻提名的计票人和监票人。故从一开始计票人和监票人的选举就有可能不合法,所以产生了后面计票的不可信,现要求勘察测绘院提交现场录像,以确认表决的真实性。另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将提交视频证实股东会现场公司确实有专人录像。
勘察测绘院辩称,当时现场没有录像,有一部分照片,只是用来证实召开股东会的现场,应当以书面的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签字为准,会议记录中签属姓名的股东对于会议记录内容是无异议的。
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手机录像视频片段一份,主张该视频前半部分系对计票人、监票人的表决过程录像,最后15秒显示有人录像。
勘察测绘院质证称:1.该证据明显是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原来就持有的,不属于新证据。2.该视频不能证明勘察测绘院有录像,勘察测绘院只是安排了工作人员拍照,没有全程录像。3.关于人数应当以书面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为准。4.证据是费霞偷录的,却能证实在勘察测绘院召开股东会时,牟善存在会议中扰乱秩序。
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许志波的劳动合同、股东认购出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和牟善存的出资协议书复印件和借款协议书复印件,勘察测绘院向法庭提交(2019)鲁1102民初477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要求勘察测绘院提交三份材料供其查阅的申请,涉及到的是股东身份的确认以及股东出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采信,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要求勘察测绘院提交三份材料供其查阅的申请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对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的视频,因勘察测绘院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视频证据予以采信。故根据该视频以及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5日,勘察测绘院董事会召开会议,决议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
勘察测绘院股东花名册中显示有42名股东,包括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不包括许志波、丁健。2019年勘察测绘院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签到表中共有42名股东签到,包括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但不包括许志波、丁健。
在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的视频中显示:1.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对监票人和计票人举手表决是否同意时,视频拍摄人只拍摄到其左右和后排的部分人员举手情况,对于前排人员举手情况因被遮挡而无法拍摄到。股东会议主持人宣布对监票人和计票人举手表决是否不同意或者弃权时,视频拍摄人未对举手情况进行拍摄。2.视频后半段拍摄到角落有一名男子站立持手机呈拍摄姿势若干秒之后停止并落座。3.视频中牟善存一直在会场主席台和坐席区之间走动并发表反对言论。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勘察测绘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即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对该类诉讼,法院审查的是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应被撤销之处,其他内容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出的勘察测绘院之前召开股东会未通知丁相中(曾用名丁健)、许志波导致的未通知全体股东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对2019年4月19日股东会的审查范围,勘察测绘院的改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改制时章程是否应被撤销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勘查测绘院是否存在未经股东许可的擅自代持现象、章程约定的退股方式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安玉臻是否违法代持他人股份、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股东李现武等人转让股份合计8.3625784%给安玉臻是否合法、许志波和丁健(丁相中)是否是勘察测绘院股东的问题属于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和对股东优先权应当审查的内容,也不属于本案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安玉臻本人所持股份比例是否合法合理、安玉臻本人的入股款来源是否合法亦不属于本案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对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出的以上内容本院均不予审查。故根据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在二审阶段提出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勘察测绘院在召开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时是否通知到全体股东。二、涉案争议的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三、2018年6月21日勘察测绘院到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企业变更是否有效。
一、关于勘察测绘院在召开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时是否通知到全体股东。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该次会议并未通知到包括丁相中(曾用名丁健)、许志波在内的拒不退股人员,但根据勘察测绘院提交的股东花名册的记载,当该次会议召开时,丁相中(曾用名丁健)、许志波并不在勘察测绘院股东花名册中,故丁相中(曾用名丁健)、许志波并不属于公司股东,勘察测绘院召开股东会无需对其进行通知。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其不认可勘察测绘院提交的该股东花名册,并认为该股东花名册已被勘察测绘院擅自改动,但如果该花名册却系被擅自改动、有股东被擅自除名,应由被擅自除名的股东本人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在该股东花名册未被法院认定有误之前,应当依据该花名册的登记认定股东,而不应在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起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本案中进行审查审理。根据2019年4月19日股东会签到表的记载,股东花名册上记载的42名股东均已签到,即在该次会议召开时,即使勘察测绘院未提前通知,股东花名册上的全体股东也已经按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会。故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关于该次股东会存在未提前通知到全体股东的程序瑕疵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争议的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1.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未经董事会决议即由董事长安玉臻自行决定召开。但经本院查明,勘察测绘院董事会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董事会,决议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涉案股东大会,故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2.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了视频证实该次股东大会从一开始即存在监票人、计票人选举不合法的问题,并主张通过其提交的视频看,勘察测绘院对于该次股东大会设置了专人全程录像,要求勘察测绘院提交该全程录像。但从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提交的视频来看:第一,视频拍摄人对监票人、计票人选举过程的拍摄并不完整。首先是拍摄角度并不完整,拍摄人仅能拍摄到其左右和身后人的举手投票状态,并不能拍摄到其前排人员的举手投票状态。其次是拍摄时间段并不完整,拍摄人仅拍摄了举手赞成时的部分人员情况,对于举手表示不赞成或者弃权时并未拍摄。故该视频不能完整反映选举监票人、计票人时的投票过程。第二,该视频在最后确实拍摄到角落有一男子站立持手机呈拍摄状态若干秒,但在视频中即可看出该男子在拍摄若干秒后即坐下。勘察测绘院辩称其并未安排专人全程录像只是进行拍照用以记录会场,而视频中可以看出该男子并非持专业拍摄器材拍摄,且无法分辨该男子的拍摄是拍照还是录像,即使是录像该男子的拍摄时间也不长、视频中能够看出该男子的拍摄状态在几秒后即结束,故从该男子的情况看不能证实勘察测绘院对于该次股东大会设置了专人全程录像。因此,根据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无法证实该次股东大会从一开始即存在监票人、计票人选举不合法的问题。
3.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临时股东会开会通知中说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开会现场宣读和执行的规则中却规定以举手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但举手表决也是现场投票方式的一种,在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即明确通知以纸质投票或者非举手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情况下,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并无不当。
4.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对《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当场宣布的计票结果与现场决议书签署意见的人数严重不符,但该决议已被一审法院撤销,故本院对该决议的表决程序不再重复审查。
5.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增资议案中会议现场举手表决时宣读的内容与签名时的内容不一致,但该决议同样已被一审法院撤销,故本院对该决议的表决程序也不再重复审查。
6.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主张,现场董事、监事预设候选人时要求实名制,如果不署名即作废,投票时安玉臻等几人没有按规定署名应当做废票处理,但安玉臻又从票箱中找出重新署名,而其余没有重新署名的都按废票处理。但牟善存亦认可当时也要求补签名,有补的也有没补的。故在股东大会明确告知不签名即为废票且允许补签名并要求补签名的情况下,安玉臻的补签名并无不当,其他人不再补签名同意当做废票处理系对其投票权的自由处分,这并不导致程序瑕疵。
因此,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在二审阶段对勘察测绘院2019年4月19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异议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2018年6月21日勘察测绘院到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企业变更是否有效。因《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已被撤销,故2018年6月21日勘察测绘院在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企业变更并无股东会决议依据,但因企业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变更对外仍然有效,故本案判决生效后,本案当事人应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变更,将企业信息变更至正确的状态对外公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牟善存、滕厚发、徐从海、解银海、费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滕聿江
审判员  马德健
审判员  田仕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俊霞
书记员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