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136号
原告: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23号(山海天管委大楼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2765XN。
法定代表人:赵凤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武,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平,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华,江苏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818693X6。
法定代表人:安玉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高科西路551号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648744。
法定代表人:ZHAOJEFFYUNLIANG(赵允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培兴,上海建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亮,上海建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东港区烟台路169号(维嘉商业写字楼E.尚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82858985。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北小辛庄西街槐荫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26235335G。
法定代表人:马利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64元,减半收取计75332元,由原告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王义宽
审 判 员 王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