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中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川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25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71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新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25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71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87元。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