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骏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荣骏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9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一社工业区南区1号首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颜庆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87号自编1栋。
法定代表人:李耀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制衣城第八幢。
负责人:李致祥,社长。
原审被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廖杰,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一社工业区南区1号。
负责人:黄锦昌,社长。
上诉人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一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7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德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林旭群
审判员  丁阳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涛
书记员欧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