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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883号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89290257,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屏都路6号101。
法定代表人:李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静雯,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4WN9P61N,住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南福村茅草岗雁鸣湖客家文化长廊。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67.65元,由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志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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