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测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一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744号之一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屏都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89290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国测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安广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6KKE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珠海香洲一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第**日***第**310用代码:914404000975908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8月27日出生。
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广东国测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一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4元,财产保全费收取1823元,合计4427元,由原告广东**建设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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