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辰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君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213号
原告:山东辰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法定代表人闫传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君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兆井,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辰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锐公司)与被告滨州君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朋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辰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辰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辰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46元,由原告山东辰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