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大唐桂冠莱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3003号
原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17272N。
法定代表人:付培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莱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79246137L。
法定代表人:周宗安,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莱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莱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速递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逸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