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付培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址烟台海阳市留格庄镇周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2021年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立案标的202150元,尚未执行标的20215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孙江波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