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524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付培锦,董事长。电话:1358189****。
被申请人:莱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524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524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