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2557号 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四季春城001幢0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P2AYC8E。 法定代表人:高淑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1727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以被告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山东威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