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4563783。
法定代表人:康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总监。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银凯大酒店东侧裙楼北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查询了公司注册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