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112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定:一、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予以解除;二、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400,000元;三、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85,000元;四、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6,592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2,865.9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865.92元,由被告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上海百夫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12月13日,上海申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488街坊2/3丘土地一处,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日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地块因(2018)沪0112执1911号案件在处置中,本案标的已申请参与该案拍卖款分配。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0年1月3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期限内,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得事实提未持异议,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土地现由他案处置中,变现及分配拍卖款尚需时日,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