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193号
原告:***,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四村439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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