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193号 原告:***,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四村439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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