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9民初25698号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花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玮。
被告: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诉被告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投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杨佳玮,被告虹口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严若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虹口投资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要求判令虹口投资公司支付监理期延长费用2,133,2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要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虹口投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工程监理公司与虹口投资公司就上海市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施工监理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220天加2个月免费期即至2016年8月9日止,监理费95万元。虹口投资公司实际工程竣工至2017年12月18日,监理期实际延长天数是494天,按双方合同第二部分第6.2.2条约定的计算方式,延长期监理费为2,133,200元。虹口投资公司2017年5月16日在工程拖延10个月时回复只同意支付逾期监理费30万元,双方产生纠纷。工程监理公司按约履行工程监理义务,虹口投资公司工程逾期,应按双方约定的延长期付费,虹口投资公司一再无理拒付,给工程监理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要求判如所请。
虹口投资公司辩称:不同意工程监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就工程监理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的监理费237,500元,因工程监理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支付。合同约定该237,500元中的19万元于工程竣工备案后支付,并非备案同时支付。工程竣工前的2018年1月3日,工程监理公司通过微信申请付款,但工程竣工后其未申请过付款,故虹口投资公司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不构成逾期,工程监理公司主张该款的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该237,500元中的47,500元于竣工备案后1年内支付,但需工程监理公司提供付款申请才能支付,工程监理公司之前未向虹口投资公司申请过付款,直至起诉时才主张,故虹口投资公司未支付也不构成逾期,工程监理公司主张该款的逾期利息,亦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文件包括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合同均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不能进行实质性更改,如招投标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背离招标文件的规定,则该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有关监理费用的约定应属于主要条款,不能背离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约定总价系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包干价系95万元,故虹口投资公司只需支付招标文件中的监理费即95万元。监理合同的期限延长和内容增加才存在附加工作,并非工期延长就存在附加工作。涉案工程仅系工期延长,监理内容并未增加,工程监理公司实际没有附加工作,无权要求支付附加工作的酬金。合同也未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付款期限,工程监理公司主张附加工作酬金的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与虹口投资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工程监理公司为虹口投资公司位于上海市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签约酬金95万元;3、监理期限自本工程开工起至竣工止,共220日历天;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①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③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④专用条件;⑤通用条件;⑥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⑦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约定:1、“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3、“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它情形;4、监理人的义务: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①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②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6、违约责任: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8、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约定:1、监理人义务:(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①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的土建、装饰工程及电气、弱点、给排水、消防设施等的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本工程包含的基坑监测、材料监测、平行监测等咨询机构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协调管理等;②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委托方展开的涉及施工、安装工作的招标工作提供支持,对标段的划分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中涉及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报给委托人审核;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检测单位等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审查认可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5)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合理建议;6)必须对有关的更改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定,并将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备案;7)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参与制定和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对施工单位每月18日上报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进行及时审核,对所审核的形象进度工程量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虚报;9)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实施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必要时采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10)按《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施工信息的输入上传;11)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施工单位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按委托方的要求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保留所有测量原始数据;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独立的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施工单位自检数的1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抽查项目施工质量,对隐蔽项目进行复验签证;签证已完合格的工程量;参与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对施工单位完成并已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对已完成且未达到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签证。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对施工单位未达到合格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合同文件和本合同委托人所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在竣工后3个月通过档案验收。项目结束后,提交2套工程监理竣工资料;资金控制。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12)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落实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对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并协调总包、监测单位、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等,处理周边环境变形沉降、开裂等引起的纠纷,并做好维稳工作;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复核承包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参加安全事故调查;13)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4)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5)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6)在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7)参与质保期内出现的项目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质量保证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8)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9)根据沪建交联(2007)886号文第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20)其他相关工作;③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安全监理;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3)投资控制监理;4)合同管理;5)信息管理;6)其他;(2)……;2、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3、支付。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10%计95,000元,本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完成50%后支付30%计285,000元,本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完成80%后支付35%计332,500元,竣工备案结束后支付20%计19万元,项目竣工备案结束后1年支付5%计47,500元;4、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人愿另加2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如超出延长免费服务期限的,超出部分的延长期限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5、业主对监理单位考核:监理费中的20%作为考核费在工程项目过程中进行考核计分,分3次考核,在每次付款节点前考核,在当次付款时支付(根据付款节点,分别在形象进度50%、80%和竣工时分3次考核)。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约定:1、保修阶段: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其他相关服务;2、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其他相关服务。
2015年11月3日,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2015年11月10日,第二次工地例会召开。
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工程集团公司”)向虹口投资公司发出《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分别就下列问题进行联系:(1)510公交站点未迁移,影响按计划开展施工;(2)3号楼位置有供应临潼宾馆的煤气管道,考虑安全因素,3号楼暂停拆除;(3)变压器发生用电故障,导致工地停电停工,影响施工进度;(4)2号楼混凝土严重风化,建议拆除重建;(5)未收到正式图纸,无法排出进度计划;(6)原总承包施工合同到期,需要总包单位和业主尽快签订工期合同,以便桩基单位尽快办理合同备案,落实下一步施工方案及工期要求;(7)新版图纸与老版图纸设计有较大变动,需重新拟定总承包施工合同;(8)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甲方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一直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施工,原计划工期已严重延误,要求对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确认;(9)要求业主落实签订后续补充协议,开通保定路和惠民路临时大门,施工蓝图到位,完成暂列项的招标工作;(10)业主未与土方外运单位签订协议,导致土方开挖进度推迟;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商务补充协议,造成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无法签订,施工无法大量展开;(11)居民投诉导致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要求业主协调投资监理尽快审核正式版的设计变更;(12)业主未就暂缓施工下达正式指令,影响施工进度等问题与虹口投资公司进行联系。
工程监理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向虹口投资公司发出《顾客意见征询调查表》,总体评价为满意。征询项目和内容包含如下:1、各项控制(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工作实现预期设定目标;2、各项管理(合同、信息资料、组织协调)工作符合合同规定;3、监理/咨询工作的及时性、主动性、系统性满足建设单位要求;4、监理/咨询工作与政府有关规定的符合程度;5、监理/咨询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廉政规定;6、监理/咨询工作人员专业和业务能力能否满足要求;7、监理/咨询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工作态度能否满足要求;8、现场监理/咨询服务项目部积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9、项目实施效果能否体现出明显的监理/咨询效果;10、监理/自咨询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包括例会制度的落实。
2017年5月16日,虹口投资公司向工程监理公司发出《关于〈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工程监理人员成本及延长期监理服务费明细〉的几点意见》,认为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较低,本次项目延长并非主体工程的工程量增加,主要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停工,本次项目延长期间监理人员的工作量较少,希望工程监理公司相应减少人员成本费用,建议按照监理市场工资平均价,总监1.5万元/月,监理工程师4,000元/月,资料员3,000元/月,现场共有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3人,资料员1人,10个月合计30万元。并称,如工程监理公司同意上述意见,虹口投资公司将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监理服务补充协议,以工期奖励方式在项目竣工后支付30万元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公司未接受。
2017年12月18日,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2767.7平方米)竣工验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2018年2月14日,虹口投资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
2018年1月3日,工程监理公司向虹口投资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称: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从2015年11月开工,通过各方努力,于2017年年底竣工。至此本监理项目部圆满完成监理工作。接到公司通知于下周前退场,故知会业主。
虹口投资公司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工程监理公司支付了80%的监理费共计712,500元,剩余应在竣工备案结束后支付的20%监理费计19万元以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结束后1年支付的5%监理费计47,500元,虹口投资公司未支付。
另查明:2015年8月,虹口投资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建造施工进行招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记载:涉案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7日,计划施工工期190日历天,监理周期为220日历天;资金来源为政府100%;本次投标报价为市场调节价,投标人根据本工程情况自主报价,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85,500元。招标文件“总则”记载: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7日,计划施工工期190日历天,监理周期为2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730日历天。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记载:本次投标报价为市场调节价,投标人自主报价,中标后总价包干使用;不论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多少,监理服务周期是否延长,监理费用均不作调整;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85,500元。招标文件“授予合同”记载: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承诺书”记载:不签订与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违背的监理合同;监理费执行市府发【2011】1号文规定,按基准费率上浮20%收取。
再查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规定: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规定: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调确定。
本案审理中,工程监理公司称,工期延长的原因与监理单位无关,具体如下:1、虹口投资公司对原建筑的功能有新的想法,发生变化后要求重新设计、重新出图、重新审图,均导致施工进度的延期。发生变化后,虹口投资公司要和施工单位签定新的补充协议,也导致延迟;2、工地附近510路公交站点搬迁影响施工,必须等其搬迁后才能施工;3、2号楼改建过程中,发现原来的建筑有质量问题,需要请专家重新评估,评估意见是要拆除新建,原来只是改建,新建须重新设计、重新出图、重新审图,也导致较长时间的工程延期;4、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因配电房的变压器故障导致供电故障,电力不足导致施工进度缓慢;5、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部分项目需要专业分包(涉及到空调、消防、弱电、泛光照明、绿化等),由虹口投资公司自行招投标,总价有1,100万元左右,虹口投资公司进展缓慢导致工期延长;6、虹口投资公司经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延施工进度;7、施工期间有居民信访投诉,居民认为1区8层东侧的结构影响其5-11楼居民的采光,3区屋面上有较多空调外机,噪声较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虹口投资公司称,工期延长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和工程监理公司没有尽到监理职责造成的,具体意见如下:1、公交站点搬迁的事情没有听说过,即使有,也与工程施工无关;2、施工过程中发现2号楼系危楼,2号楼改造变更为重建,导致设计变化,不应归咎于虹口投资公司;3、工程监理公司从未汇报过电力不足的情况;4、虹口投资公司招投标和工期延误没有必然的关联;5、工程款的支付与施工进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视为虹口投资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施工中产生的噪音和粉尘引起居民信访,导致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控制噪音和施工进度系监理单位的职责。信访协调并非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风险,不应由虹口投资公司来承担责任。工程监理公司有多次违约的情况,具体如下:1、工程监理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安排相关监理人员:2、合同约定了几十项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但工程监理公司有20多项未完成,档案文件编辑也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的;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做好完善的记录及控制施工工期,施工进度拖延,工程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也负有责任。
针对虹口投资公司提出的违约行为,工程监理公司称:工程监理公司每年都会发出《顾客意见征询调查表》,虹口投资公司的意见均为非常满意、满意等,虹口投资公司从未提出工程监理公司有不足之处,相反其是满意工程监理公司工作的。监理合同上后附《建设监理工程管理考核表》,虹口投资公司有权对工程监理公司进行考核,不满意可以不支付监理费或暂扣,考核分数90分之上才支付监理费,前几期监理费虹口投资公司均已支付。虹口投资公司提出工程监理公司实际派出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上所列的监理人员没有对应,因涉案工程的监理工作不是1、2天就能完成的项目,需要从2015年监理到2018年,监理人员会进行调整,更换监理人员经虹口投资公司同意,且更换的监理人员均满足招投标文件的资质要求,虹口投资公司有权对监理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更换,但虹口投资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政府对工程监理公司及虹口投资公司进行监管,政府历次检查中也未提出现场人员不符合项目要求。竣工资料的归档须由建设单位来进行,监理单位会将监理资料及施工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因虹口投资公司没有能力整理而委托第三方整理,与工程监理公司无关。竣工报告写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11月20日,但在该日前,工程监理公司已经开始提供监理服务,工程监理公司和虹口投资公司均有记录,监理服务期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签订监理合同时,双方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只要不违反实质性内容即可,监理合同基本按照招标文件,除了监理延长期从1个月变为2个月,其他没有变更。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1.2.2条约定,解释顺序首先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第7项才是根据招标文件来进行解释。对施工进度延期的问题,虹口投资公司对每年的进度控制都是满意的,《顾客意见征询调查表》上的各项,虹口投资公司给予的评价是非常满意。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有权协调各方面,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都是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社会事件才是不可抗力,虹口投资公司称2号楼系危楼,属于不可抗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号楼是早已是危楼,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充分调查,可通过专家对楼房是否危楼进行鉴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楼房是危楼,应由虹口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噪音系空调外机过多造成,并非施工产生的噪音,此非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居民信访是针对采光进行信访,建设单位在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造手段。居民信访不属于不可抗力,是业主应当预见的。
本案审理中,根据虹口投资公司的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上海市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量和监理费用进行审价鉴定。因当时该项改建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尚未完成结算,东方公司依据工程监理公司、虹口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确定本次鉴定意见书的项目监理的工作量。鉴定意见为:一、上海市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监理项目合同期内约定的220天即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6月26日,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实际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方案一(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算)为95万元,方案二【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送审工程总造价44,282,941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1,025,400元,方案三【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审核工程总造价62,679,653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1,025,400元;二、对延长期内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附加工作的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方案一(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算)为2,059,800元,方案二【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送审工程总造价44,282,941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60,500元,方案三【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审核工程总造价62,679,653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437,000元;三、如实际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合同期内约定的220天即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6月9日,则延长期内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12月18日,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附加工作的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方案一(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算)为2,133,200元,方案二【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送审工程总造价44,282,941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60,500元,方案三【按照中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中审核工程总造价62,679,653元及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计算】为437,000元。
工程监理公司认可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并认可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延长期为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工程监理公司对鉴定意见中的方案一没有异议,对方案二、三有异议,认为:方案一正确反映了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2条款,方案二、三没有反映监理合同的本意。方案二是根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送审的工程总造价来进行鉴定,方案三是根据结算审核报告调整稿审核的工程总造价来鉴定,送审价应该是6,267万余元,审核价是4,428万余元,司法鉴定报告中将两项数据写反。方案二第一(二)项的备注里提到“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中浮动幅度为上下20%,备注的数据有问题,且上下20%是2007年的规定,但根据沪府发(2011)1号文的规定,工程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算,上海市的项目2011年后只有加20%,没有减20%的说法。对方案三的意见同对方案二的意见。东方公司对工程监理公司所提异议作以下答复:司法鉴定报告中的送审工程总造价和审核工程总造价数据确实写反,送审工程总造价应当是62,679,653元,审核工程总造价应当是44,282,941元。方案二、三中序号(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备注数据确实写错,应当是“本项目监理费按照文件标准收费在820,300元至1,230,500元之间”。工程监理公司所称沪府发(2011)1号文,并非强制性执行标准,合同价是95万元,在820,300元至1,230,500元(基数是1,025,400元)区间内,也未采取上浮20%的标准,而是在上下浮20%幅度范围内确定的金额,故并非是强制性标准,只是指导性意见。“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也非强制性标准,是行业收费标准,发文单位是国家发改委。“沪府发(2011)1号文”是市政府制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同时适用,“沪府发(2011)1号文”是对“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补充,不是更改。
虹口投资公司对方案一、二、三均有异议,认为:方案一不是监理合同的本意,监理费用应按照包干价确定。政府对市政工程的招标上限就是1,085,500元,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2条有规定,最高招标限价是1,085,500元。东方公司对虹口投资公司所提异议作以下答复:涉案工程不是市政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未限价1,085,500元。
2019年10月23日,东方公司就上述司法鉴定报告中的数据错误出具了补充意见予以纠正。工程监理公司和虹口投资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意见均无异议。
本案审理中,工程监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庭审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虹口投资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47,5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本案审理中,虹口投资公司和建筑装饰工程集团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就工程总造价完成结算,送审结算价为58,572,506元,竣工结算确认价为44,486,652元。东方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1》,载明:一、上海市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监理项目合同期内约定的220天即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实际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一)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1,025,400元;(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20%)为1,230,500元;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20%)为820,300元。本项目监理费按照文件标准收费在820,300元至1,230,500元之间;二、对延长期内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附加工作的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一)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64,900元;三、如实际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合同期内约定的220天即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6月9日,则延长期内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12月18日,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附加工作的监理工作量及监理费用为64,900元。东方公司表示,《补充鉴定意见书1》实际系对方案二(根据审核价鉴定)所涉金额进行的调整。工程监理公司对《补充鉴定意见书1》没有异议。虹口投资公司对鉴定报告方案一中二、三的措词有异议,认为不存在附加工作,方案二才是双方的实际约定,即在包干价的基础上如有监理量增加,才产生附加监理酬金。
本案审理中,工程监理公司与虹口投资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设计上有变更。虹口投资公司称:即使存在附加工作,需支付附加监理酬金,也需等到工程竣工结算后才能支付,并非竣工备案后即应支付。
本院认为:工程监理公司与虹口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工程监理公司受虹口投资公司的委托,对临潼路XXX号房屋改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虹口投资公司应向工程监理公司支付监理酬金。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规定,涉案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085,500元。监理合同约定220日历天监理期限内的签约酬金为95万元,该价格在最高投标限价内,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也符合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现虹口投资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工程监理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的80%的监理酬金,对剩余20%的监理酬金,虹口投资公司以工程监理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虹口投资公司主张工程监理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安排相关监理人员,但该情况并非直到工程后期才发生,之前即已存在,虹口投资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按进度支付了相应的监理酬金,故应视为虹口投资公司事实上予以认可。虹口投资公司主张工程监理公司有多项职责和义务未完成以及未控制好施工工期,但根据《顾客意见征询调查表》显示,虹口投资公司对监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总体评价为满意。虹口投资公司主张工程监理公司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剩余20%的监理酬金计237,500元的付款期限已届至,故虹口投资公司应将该笔监理酬金支付给工程监理公司。
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虹口投资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监理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于2018年1月3日向虹口投资公司申请付款,虹口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工程竣工备案结束后支付20%计19万元。另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虹口投资公司应自2018年3月15日起向工程监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工程监理公司主张自2018年2月15日起算逾期支付上述19万元监理酬金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剩余5%的监理酬金47,500元应于项目竣工备案结束后1年支付。工程监理公司未向虹口投资公司提交过支付申请书,但在本案2019年10月21日庭审中提出诉请主张该笔款项。鉴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在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如委托人未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11月26日起算。工程监理公司主张自2019年2月14日起算逾期支付上述47,500元监理酬金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此处“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和“增加的工作内容”系并列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视为存在附加工作。涉案工程监理期限延长,经司法鉴定,监理量也确有增加,故工程监理公司存在附加工作。虽然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的总价包干使用,不论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多少,监理服务周期是否延长,监理费用均不作调整,但此项规定系针对在工程设计未做变更的情况下实行包干价。现经司法鉴定,工程设计变更产生工程量增加,进而产生监理量增加,故对工程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虹口投资公司应另外支付附加酬金。涉案工程系政府全资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的规定,应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监理合同约定的附加酬金的计算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用。现鉴定单位根据政府指导价计算出附加监理费用(方案二),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采纳。
附加监理酬金需待工程总造价结算后方能计算出支付金额,监理合同对附加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没有做出约定,工程监理公司也未向虹口投资公司提交支付申请书。鉴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如委托人未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该笔附加监理酬金的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12月28日起算。工程监理公司主张自2018年2月15日起算,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37,5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监理费237,500元的利息。其中逾期支付19万元监理费的利息,应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支付47,500元监理费的利息,以4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延长监理期内的附加监理费64,9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附加监理费64,900元的利息,以6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72.80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659.78元,由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313.02元;审价鉴定费76,599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6,828元,由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煌






人民陪审员


刘若曼






人民陪审员


马国华






书 记 员


王梦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