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242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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