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242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