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3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146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5,355,292元;二、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1,31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1,714,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2,088,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42,0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44,4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14,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133,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因义务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5,262.7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 三、因被执行人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沪03破597号受理了上海XX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 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沪0112民初1468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